张家年

3、残疾学习者的信息素养整体水平低是另一重要原因

信息素养是信息时代的基本生存技能。信息素养的高低是一个学习者参与信息化环境中学习的决定性因素。对于残疾学习者来说,由于感官、运动功能的限制,使得他们获取一定信息技能并参与学习的难度远比普通学习者复杂、困难;同时教育技术工作者在运用教育技术到残疾人群的学习中去感到力不从心。因而从整体上来说,残疾人群的信息素养水平比普通人群要低得多。

4、辅助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的不足

残疾学习者的学习往往要借助于一定的辅助科技手段来进行,如前面介绍的盲文打字机、特殊键盘、头盔点击设备、屏幕阅读软件、屏幕放大软件、语音输入软件等。但是在辅助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推广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国外,有很多公司都愿意开发相关供残疾人群使用的产品。如IBM公司的Homepage阅读软件、Freedom Scientific的JAWS、微软的操作系统系列及办公软件中有对各种感官、运动功能受限者提供帮助,等等。在我国也有这方面的产品,如永德屏幕阅读软件(是一个盲人开发的)等,但这方面产品的开发、应用水平和推广度与我国庞大的残疾人群数字相比显得不对称。

5、相关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措施没有得到应有的执行

我国关于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这些立法对残疾人群、的相关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法案当中大都是定位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建筑产品)的无障碍建设上,而在信息社会中残疾人群对信息获取中的特殊需求没有得到具体体现,要求信息资源(特别是电子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易访问性,这些在上述法规中并没有作具体要求。另外,一些法规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现在有的内容已经不合时宜了。

二、消除“盲区”的对策

1、树立教育技术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形成而服务的观念
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等理念是上世纪国际上兴起的先进的教育理念,许多国家和地区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教育技术作为教育改革的推动力之一,在教育技术的研究和实践当中应贯彻这些先进的教育理念,是残疾人群获得平等教育权益的保障之一。

(1)教育技术为全民学习服务,即是教育技术应用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学习需求,这其中也包括了残疾人群的特殊教育需求。而且教育技术对特殊教育和残疾人群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以提高残疾人群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水平。

(2)教育技术为终身学习服务,终身教育的范围从人生的长度、广度和深度的三个纬度拓展。人生的长度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终身教育很自然的延伸至老年人群,老年人群由于年龄的增长可能导致感官、运动功能的弱化。教育技术可以减轻或消除他们的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障碍;人生的广度,即人生活的各个场所,如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构成了教育场所的连续体,教育技术的应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教育,而且应扩展至家庭和社会其他场所,如职业培训等,因此教育技术在不同的场所中的运用要考虑不同对象(含残疾人群在内)的教育需求。

(3)人们倡导未来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每一个人(包括残疾人)都是学习型社会的一分子,他们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因此教育技术可以满足不同人群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使得每一个人(包括残疾人群)都得到充分发展,并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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